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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021-01-21 10:3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140

二十号上午,第一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在进行家庭教育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如性别和身体条件,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诱使、教唆、纵容或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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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行家庭教育的领导制度、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村委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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