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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关机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法院:关机也是作弊的一种

2021-03-04 09:35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2749

在参加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罗某的手机在关机的情况下敲响了警钟,自治区教育部认定他考试作弊,成绩被取消,三年内被禁止参加考试。罗某不服从并上了法庭。3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审理情况。法院裁定,不管是否开机,罗某的行为在考试中都是作弊。


2019年11月2日,罗女士参加了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当她参加"教育知识与能力"的笔试时,她放在考席上的警铃在关机时按响了。


按照国家关于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的措施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视为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认为,罗某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的行为,视为作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的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应当取消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部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手机开不开都是作弊,考生一开始就输掉了。


罗某不满,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自治区教育局,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的书面裁决。她认为自己是无意中的错误,带着被关机的电话,没有作弊行为。


一审法院裁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考生的违法行为,依照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的办法处理。"教育部颁布的"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行为的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平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第四种是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该移动电话属于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是否打开。根据"国家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携带具有收发信息功能的设备不适宜。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三年内取消考试成绩,不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处理罗某考试作弊的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驳回了罗某的申诉。


考生坚持不使用手机作弊,在二审中仍输掉了官司。


罗某不满,呼吁。她认为自己的电话关到考场时,没有"发送或接收信息的能力"。"事实上,她没有在手机上作弊。第二,根据"国家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自治区教育部还应当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不适用"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这些规定更为有效。

私带手机进考场违规,罗某对处理不服。定坚画

二审法院裁定,罗某在关机状态下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即使手机关机,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也属于"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办法"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自治区教育部将罗某视为"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发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至于罗某,他认为,他应按照"国家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照"教师资格条例"予以处罚。法院认为,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是行政法规,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的处理办法由教育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按照法律、法规优先适用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师资格规定"处理罗某作弊问题,不失为不妥之举。二审法院的决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这个案件提醒考生在参加考试之前,必须认真理解考场的规则,严格遵守考场的规则,并真诚地参考考场的规定。不要在考场带任何"违禁物品"。我们必须有规则感。只有遵守法律,尊重规则,注意细节,我们才能避免触及红线,犯大错误。不要因为"粗心大意"或"不小心"而感到遗憾。"。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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